
公告日期:2025-08-15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秘办负责内幕信息的具体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应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对外披露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8、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等高送转计划;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4、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15、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16、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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