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20%的融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
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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