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避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七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总经理研究,并按照总经理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评估报告;
(二)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的长期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按照本制度规定需报股东会审议的长期投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还应当报股东会审议;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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