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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7 17:53:34 股吧网页版
聚合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顺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73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顺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100.00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期:2025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 年 7 月 31 日

回售期内“合顺转债”停止转股

“合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合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风险提示:如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则等同于以 100.00 元人民币/张
(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合顺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合顺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及优化部分募投项目内容及建设进度的议案》,同意调整
变更“合顺转债”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合
顺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合顺转债”第二年(2025 年 7 月 22
日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的票面利率 0.40%,计息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当日进入回售期),利息为 100×0.40%×0/365=0.00 元/张,即
回售价格为 100.00 元/张(含当期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合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合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20”,转债简称为“合顺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

(四)回售价格:100.00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合顺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
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合顺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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