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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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合顺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以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
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聚合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会议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
1.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合顺转债”(转债代码:111020)债券持有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合顺转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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