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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第五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一)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非独立董事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召集人提交。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其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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