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通报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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