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第六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包括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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