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本制度中,“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由被担保方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制度规定的资料,公司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决策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
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权限
第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关联担保,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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