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职责。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
定补足成员人数。
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进行聘用、改聘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应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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