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离职管理,涵盖因任期届满、辞任、解聘、罢免、丧失任职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董事职务终止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中欠缺职工代表董事;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拟辞任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任时间、辞任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当将离
职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及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任期届满或解任,应在公司要求的时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不得以离任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后应当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因不可抗力、个人身体健康原因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相应董事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开除等形式的处分;
(二)董事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获得不正当收益,相关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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