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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46:26 股吧网页版
派克新材:派克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进行推介或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亦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相关中介机构。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单明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
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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