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告、传递等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范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盈利预测;
(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拆分、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十二)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十八)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及相关活动;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减资、合并、分立、拆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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