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但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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