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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