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 决策程序 ...... 4
第六章 工作评估 ...... 5
第七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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