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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28:58 股吧网页版
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 ......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程序 ......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8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20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22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22
第十章 附则 ......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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