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员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3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4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5
第七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职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要求:
(一)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三)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四)不属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组的日常管理。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