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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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原则: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专业资格、工作任务、责任,以及同地区、同行业相关薪酬标准等。
第四条 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津贴标准确定或作出调整的,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独立董事发放。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除独立董事津贴以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员处取得额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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