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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6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8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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