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一) 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 《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等,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
示。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维护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章程。 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依 公司系由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整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 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 代码 91500113753062388G。
91500113753062388G。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变更。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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