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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2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 3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5
第六章 罚则 ...... 5
第七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十)公司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利润分配、回购公司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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