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的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的权限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在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每周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通知时间、方式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班子在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无法出席会议而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口头形式或者总经理认可的其他形式作出。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决策权,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长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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