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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知香: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须为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四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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