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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知香: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 四 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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