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
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人, 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
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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