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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0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
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人, 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
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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