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根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聘请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次债券,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
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七)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
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债券本息作
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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