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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募集证券的募集说明书、证券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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