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还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
计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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