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5-057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124,408,353.72 元及利息 11,915,154.45 元(合计
136,323,508.17 元,不含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
划上诉至省高院,对公司现金流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或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园(以下简称“被告”)长期拖欠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工程款项,2025 年 2 月,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晋 01 民初 106 号。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就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园长期拖欠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
告支付工程款 124,408,353.72 元及利息 11,915,154.45 元(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清偿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应案号为(2025)晋 01 民初 106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提起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送达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晋01民初106号,判决如下:
(一)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0,574,466元及利息(利息以40,574,4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备注:目前该项目正处于政府部门结算阶段,法院认为因合同明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应以政府评审部门审定为准,即使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近5年、移交已近3年,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按照一审报告20,129.47万元对应欠款12,440.84万元100%支付,而是以项目施工进度计量的工程量为基础,再结合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绿化工程支付至80%计算得出(未采纳合同约定移交支付至100%)应付4,057.45万元。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确定工程造价,并在工程造价确定后第一时间主张收款权利。
(二)驳回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792.88元,其中196,921元由被告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6,871.88元由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至省高院,对公司现金流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或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晋 01 民初 106 号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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