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总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设计总工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制度,总经理(总裁)通过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商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五条 总经理(总裁)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总裁)负责,协助总经理(总裁)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总裁)办公室,作为总经理(总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 1 个月向总经理(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以兼任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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