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贷款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等权益性投资;
(二)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五)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六)所有对外投资立项、审批、执行等相关程序都必须符合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中心为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九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评估,以及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公司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