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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36:43 股吧网页版
正和生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 1 名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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