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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36:43 股吧网页版
正和生态: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责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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