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
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部门提交的相关投资资料,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并在此
基础上形成统一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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