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公告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应当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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