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5-04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114,074,441.39 元、利息 10,247,182.88 元、超期
养护费 4,263,334.00 元,合计 128,584,958.27 元(不含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提起诉讼系为加快项目应收账款收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件已经获得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福建大爱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爱之旅公司”或“被告”)、福建省褡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褡裢公司”或“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岸管委会”或“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北岸财政局”或“被告”)长期拖欠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工程款项,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14,074,441.39 元、利
息 10,247,182.88 元、超期养护费 4,263,334.00(利息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
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后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
偿日),合计 128,584,958.27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现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闽 03 民初 342 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大爱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褡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20 年 4 月 23 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
水电十六工程局”)、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水利水电研究院”)与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签署《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湄洲湾北岸段)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蓝色海湾总包合同》”),承建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的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湄洲湾北岸段)(以下简称“蓝色海湾项目”),案涉项目的承包范围为(1)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设计;(2)工程施工等。
原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工作。2022 年 12 月 14 日项
目完成完工验收工作并正式投入使用。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计算,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 184,079,312.46 元,但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近三年的时间中,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仅向原告支付 70,004,871.07 元工程款,欠付工程费本金 114,074,441.39 元。
2024 年 12 月,项目质保期届满后,因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长时间未能接
受原告的项目移交,致使原告被迫继续对案涉工程绿化苗木养护至 2025 年 7 月31 日,依据行业规定及法律规定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自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养护费用 4,263,334.00 元。
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蓝色海湾总包合同》约定,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应当支付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
被告福建褡裢公司系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北岸管委会是被告福建褡裢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蓝色港湾项目系被告北岸管委会委托被告福建大爱之旅公司代建的项目,案涉项目投资均系政府财政资金,实际上被告北岸管委会通过组织财政评审、付款审批等多种方式参与案涉合同的履行,被告北岸管委会系案涉项目最终权益获得者。因此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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