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31:56 股吧网页版
天正电气: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总经理层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层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
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 具备 5 年以上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
管理业务;

(四) 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
进取;

(五) 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
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任免由董事会制定标准,公开选拔、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
任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 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

(二)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5 年内依然有效;

(三)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
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