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
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