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二)子公司负责人;
(三)经公司提名而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后续 24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发生或即将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日常交易外的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九)重大变更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五)项所称“除日常交易外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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