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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1:53 股吧网页版
天正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

第二节 定期报告......5

第三节 临时报告......6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8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方式......11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12

第五章 保密措施......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13
第七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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