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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1:53 股吧网页版
天正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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