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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1:53 股吧网页版
天正电气: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公司各驻外机构、事业部及相关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和建议,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
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内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

内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客观公正、勤勉尽责,遵循保密原则并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内审部应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项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
(六)舞弊审计;
(七)离任审计;
(八)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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