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
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天正电气 指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指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激励对象名单 指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
限制性股票 指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人员
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
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06024号
致: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天正电气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天正电气本次股权激励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天正电气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天正电气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授予条件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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