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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32:50 股吧网页版
迎丰股份:迎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前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需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须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在未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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