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其拆借资金、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向其提供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第二责任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法律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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