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第三、第四条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即审计部,为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负
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五)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
(六)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建议;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
(十四)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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