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或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并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被担保人是否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的能力,反担保是否足以保障公司或子公司利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被担保人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适用);
(五) 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被担保人除须提交的担保申请书之外,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同时须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并由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贷款卡(如有)、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 被担保人已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被担保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担保项下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如有);
(五) 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六) 被担保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为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担保的,需说明其他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因;
(九)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发起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未通过或担保行为未获得有效批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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