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公司、永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
激励对象 指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
理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H(法)字第 08155-14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永和股份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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