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投资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专业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的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方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方案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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